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助范围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50%;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
第四条 助学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根据相关的规定分两次下发。国家助学金通过向学生银行卡打款,分10个月按月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六条 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3月和9月初,各学院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在校生和新生中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全校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二)10月中旬,经认定后的困难学生本人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
(三)公示后各学院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及评审工作的总结。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进行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批复。
第七条 本细则从2019年9月开始执行,2017年7月公布的《天津职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