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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细则(试行)
2012-02-22 09:19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细则(试行)

津职大【201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序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后简称社联),由校团委指导,负责学校各学生社团的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天津职业大学大学学生为实现共同的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包括俱乐部,协会等)。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服务凝聚同学,丰富校园文化”为宗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发挥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和民主管理,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是:(1)学校拨款;(2)会员缴纳的会费;(3)收到的奖励、赞助及捐赠;(4)其他。

第六条 学生社团类型分为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兴趣爱好、公益服务、舞台表演、体育竞技等六个类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校级社团和院系级社团。校团委负责校管社团的管理工作,院系团总支负责院系级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为具有天津职业大学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和注册

第九条 学生社团申请时,均需注明为社团级别和类别,一个社团只能申请一个级别的一种类型。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社团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经验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一名指导老师。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四)同一级别没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五)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文件:(具体申办流程兼流程图)

(一)成立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申请登记表;

(三)学生社团的章程;

(四)联系方式;

(五)社团人数及名单;

(六)学生社团的标识、成员证件模本。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五)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七)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八)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一)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社团发起人应到校社联领取《学生社团申请登记表》、《学生社团申请人简介表》、《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等材料,并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完成材料申报手续。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可正式对外宣布成立,并进行正常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申请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后二周内,由社团负责人至社联登记注册。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不能开展本学期的各项活动及各项评比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违背宗旨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依据本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配合团委、社联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联合会在团委的领导下负责以下监督工作: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二)监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三)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四)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社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出范围进行活动;

(三)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不力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学初年审。社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映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刻制公章须有校社团联合会批准,报团委、保卫处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给以警告、通报处理;不听劝阻的,社联有权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组建之初,须提交一份社团活动总计划,需要介绍社团将采取的一切活动;

(二)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在注册的同时向社联提交一份详细的本学期活动计划;每学期期末上交一份该学期的工作总结;

(三)各社团活动的原则应独立开展。如遇到社团无法解决的困难,社联要协助解决。各社团在认真开展活动的同时,必须积极配合社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校级学生社团开展面向社团成员以外的开放性活动,院系级学生社团开展跨院系级范围的活动,都必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并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书,经社联、校团委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准创办内部刊物,如创办须申请,并经社联推荐,报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同意。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社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取缔。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设备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社团一律不得私自收费。如购置活动特殊需要设备或活动内部活动等需要集资的,需提前向院系团总支或主管部门请示,批准后由社联报校团委备案;

(二)因活动特殊需要由社员集资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财物管理账簿,另需报校社联备案。社团换届时,由社团负责人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否则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是社团组织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该机构由该社团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达到总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算是有效会议,否则大会所做决议无效。会议产生的决议报社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社团负责人选举等重要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凡违反学校有关活动组织、经费使用等规定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包括一门)课程重修的;

(四) 对社团工作不负责,能力不强或因其他原因在同学中 造成不良影响的负责人;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七天内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七天内报社联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社联申请注销:

(一)无法继续履行学生社团章程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或被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社团联合会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七条 社团注销后,由社联监督该社团将所收取的未经使用的会费按照会员缴费情况进行退回。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每学年依据《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考核评优细则》(试行),对学生社团进行评选。评出天津职业大学“A级社团”、“B级社团”和“C级社团”和“D级社团”。对于A级社团:颁发奖杯,并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B级社团:颁发证书;C级社团:继续努力;D级社团:通知社团负责人,限整改半月,若整改无效,校社团联合会会在校团委的批准下予以取缔。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服从社联的管理;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

(六)不达标社团;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 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被评为D级社团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其他管理办法要以本细则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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