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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2022-08-18 10:37  

 

 

 

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津职大〔202239


 

 

 

 

各学院、部及职能部门: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资助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职业大学

202284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接受高等职业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一条 我校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首先可通过“绿色通道”顺利报到。入学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助学贷款为主,以各级各类奖学金为辅。此外,学校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校受资助学生的范围

拥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的认定

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程》的要求,以民主评议的方式认定困难等级。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承诺填写材料真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审计处以及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校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资助办法的修订、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审核批复和仲裁等职能,由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学院成立二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组成。主要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困难学生资助等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助途径与资助项目

第五条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绿色通道”相关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凭借相关证明通过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顺利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认定后的困难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奖励人数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二)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与发放

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生申报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及其家长联名向生源地银行进行借贷的一种贷款模式,开展生源地贷款省市的学生,应以生源地贷款为主解决学费和住宿费的困难。

第八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申请条件及申报程序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学费减免

学校对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遭遇自然灾害家庭及天津市低保家庭的子女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申请条件及申报程序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学费减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申请条件及申报程序根据《天津市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申请条件及申报程序根据《天津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助学措施

学校充分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爱心超市”,丰富困难学生资助载体,扩大资助范围;学校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所规定程序,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以民主评议的方式开展在校生和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者在获得助学金的同时可兼得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291日开始执行,我校原《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天津职业大学办公室                       20228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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