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届、2022届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按照《天津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文件(津财规[2021]2号)要求,我校将开展2021届和2022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
一、补偿范围
我校2021届和2022届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学费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对其所获贷款实施代偿。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天津市有农业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中西部地区和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补偿金额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三、报送材料
请于2022年5月24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学院负责资助工作辅导员处审核。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如果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上的内容不能完全满足文件要求,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材料;
3.派遣形式就业,由所在单位开具工作证明;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需开具央企认定说明,说明学生在生产一线工作,企业性质应与文件要求一致;
4.申请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供贷款合同以及一次性还款计划书;
5.服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名册。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1月8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学院审核。
学生处
2022年5月12日